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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哪些?聲請強制執行時要注意什麼?_0799
-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 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 執行名義如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05-11-14
- 更新日期:109-11-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