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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如何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外國子女?_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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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要件
(一)收養人應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 - 1.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 (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輩分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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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一)收養人:
- 1.健康證明。
- 2.在職證明。
- 3.財產證明(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存摺影本)。
- 4.戶籍謄本全戶一份。
- 5.良民證。
- (二)被收養人:
- 1.身分證明文件。
- 2.收養契約書。
- 3.生父母、配偶同意書。
- 4.委託書(委託在台親友代為辦理收養事宜)。
- 5.健康證明、在職證明、財產證明(被收養人為已成年人者)。
- 6.收養符合其外國法之證明文件,如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譯本或律師函。
- 7.上開被收養人提出之文件須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如係外文並應先翻譯(如由翻譯社翻譯,應加蓋翻譯社及翻
譯人之印章)。
- (三)收養人、受託人之印章。
- 符合聲請要件者檢具上列應備文件及聲請費用1000元,向收養人住所地法院之家事法庭具狀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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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狀及郵寄方式
- 聲請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本院索取。
- 郵寄聲請須內附匯票金額每份1000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 如為本院管轄請郵寄或親至: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0巷1號。
- 聯絡電話:(02)29617322、(02)2261-6714#2000、2001
- 發布日期:105-11-30
- 更新日期:109-11-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