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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借貸公證注意事項_1151
- 每戶購買公證請求書表一套,契約書自備三份。
- 請求書的填寫方式(公證處書寫桌上有範本):
- 填明請求人即貸與人、借用人雙方。(請按身分證上之資料填寫)
-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公有宿舍使用借貸契約,請求公證」。
-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借用人於約定借用期限屆滿不交還借用房屋者,應逕受強制執行」。
-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貸與人並應備首長到職人事命令影本、房屋產權證件(例如:房屋所有權狀、財產卡)、房屋現值證件(例如:房屋稅單、財產卡、房屋現值核計表、房屋使用執照)。
-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貸與人應提出蓋有大關防及小官章之授權書,借用人則要提出授權書及最近六個月內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一份交本院存卷,授權書務必要由授權人親自簽名蓋印鑑章。
- 如係首長本人要借用宿舍,則由副首長代表機關與首長訂定契約,此時應另備副首長到職人事命令影本;如副首長不能到場,授權書應加蓋大關防及副首長職章。如首長本人亦不能到場,則應提出授權書及最近六個月內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証明書。
- 所需使用借貸契約,請求人應自備至少三份,加蓋大關防及小官章,並由請求人簽名蓋章。
- 應交公證費為:以房屋價值為其價額,依附表計收,附有強制執行效力之請求時,依前項公證費再加收二分之一。
- 未備事項,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 辦理公有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收費表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