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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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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簽訂意定監護契約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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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意定監護契約?

當本人陷入無意思表示能力時,過去只有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才能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由法院選定監護人,已無從得知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意願。民法增訂「意定監護」章節後,本人可以與受任人約定,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諾擔任監護人之契約,除非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外,法院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以符合本人之意願。

二、誰能擔任受任人?

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本人必須已成年,且意思表示能力健全,而受任人可以是一名或數名之本人比較信賴的親屬、或者多年相依的好朋友、夥伴、律師、會計師、醫生等專業人士,應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除為該本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亦不得是照護其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三、到哪裡才能辦理公證?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均可辦理,民眾可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民間公證人名冊。

四、如欲至本院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建議先行至本院網頁公證業務之公(認)證個別注意事項頁面查詢應備文件等相關資訊,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五、意定監護契約範本,可參考本院書狀範例或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下載。

  • 發布日期:111-04-07
  • 更新日期:111-04-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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