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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程序
- 自訴主體
- 1.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 2.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 自訴限制
- 1.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2.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 3.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4.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刑事撤回自訴狀)。
- 自訴程式
-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發布日期:105-12-06
- 更新日期:109-11-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