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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調解_0512
- 當發生民事糾紛,不得已非上法院打官司之前,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仍可以聲請調解透過調解程序來解決爭端。因為
- 調解委員會以懇切的態度、有耐心的傾聽雙方的意見,提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調解,彼此不傷和氣。
- 法院徵收調解費很省,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免繳; 10萬元以上則依規定徵收少額費用。若調解成立,還可退還三分之二。
- 一旦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而且,既然心甘情願接受調解條件,大多會自動履行,節省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勞費。
- 因此,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可以說是省時、省錢、又省事,好處多多。
- 發布日期:105-11-28
- 更新日期:109-11-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