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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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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_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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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了丁類事件〔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丨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如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及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至於其他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
  •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書記官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但絕不可能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當事人如果願意接受家事調解,可以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表示同意。
  • 發布日期:105-11-28
  • 更新日期:109-11-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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