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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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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少年調解_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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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等),如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 發布日期:105-11-28
  • 更新日期:109-11-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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