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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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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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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對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忽視教養、未能善盡親職責任,皆明定罰責。
     
  • 例如 : 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得公告姓名。
  • 發布日期:105-11-25
  • 更新日期:109-11-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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