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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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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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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化教育為禁閉型機構處遇的一種,係保護處分中屬於最嚴厲的處分。
     
  • 累犯,或是對於社區處遇難期改善之少年,施以隔離之矯治教育。期間為六個月至三年,由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執行。
     
  •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利自謀生計;或按其需要實施補救教育,接續後續求學。
     
  •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三年。少年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 目前本院裁定感化教育處所:
    • (1)敦品中學
    • (2)勵志中學
    • (3)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
  • 發布日期:109-11-02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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