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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3083號李榮富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榮富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83號原告丁貴皇與被告李榮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083號
原 告 丁貴皇
被 告 李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