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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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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3239號沈薇、沈翔鈴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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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薇、沈翔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39號原告鄧雅雯與被告沈薇等之返還租賃房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239號
原   告 鄧雅雯  
 
被   告 沈薇   
      沈翔鈴  
      林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沈薇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00區00街00巷00號0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沈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並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沈薇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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