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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830號黃筱莉(原名:黃毓心即黃小莉)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助衷字第1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筱莉(原名:黃毓心即黃小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83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筱莉(原名:黃毓心即黃小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黃筱莉(原名:黃毓心即黃小莉)(身分證統一編號:G2******49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莊昌盛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衷股書記官陳芳瑤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