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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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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78817號劉明宗(兼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明音(原名:劉明英)(兼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明力(即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明璋(即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明珠(即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聞家(即劉鄭阿幸之繼承人**代位繼承)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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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1司執菊字第788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明宗(兼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明音(原名:劉明英)(兼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明力(即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明璋(即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明珠(即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劉聞家(即劉鄭阿幸之繼承人**代位繼承)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日112板金職九字第459號應買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881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明宗(兼劉永祥、劉鄭阿幸之繼承人)等六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與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黃伊媺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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