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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382號葉素霞即詠真農產行之簡易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素霞即詠真農產行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82號原告黃珮瑜與被告葉素霞即詠真農產行之給付貨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二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黃珮瑜
被 告 葉素霞即詠真農產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