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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43號吳勤義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俊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勤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勤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即被告吳勤義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俊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