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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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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調字第000108號張施冠煜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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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施冠煜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8號原告廖家宏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黃少騰、張施冠煜之返還價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廖家宏  
相 對 人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相 對 人 黃少騰  
      張施冠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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