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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調字第000108號張施冠煜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施冠煜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8號原告廖家宏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黃少騰、張施冠煜之返還價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廖家宏
相 對 人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相 對 人 黃少騰
張施冠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