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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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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557號簡文東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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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文東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557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文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55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被   告 簡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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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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