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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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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328號董慶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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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慶華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32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32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複 代 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董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被告董慶華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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