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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73號宮欽昭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圓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宮欽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宮欽昭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宮欽揚 住桃園市中壢區榮安十三街193巷9號4
樓
被 告 宮欽昭 住新北市五股區五福路35號2樓
居千葉県浦安市明海5-7 SOL-A-120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全部分歸原告單獨所有。原告應補償被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書記官 陳睿亭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