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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3852號莊承勲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霄字第438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承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85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莊承勲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收取債務人莊承勲之存款新臺幣12,758元(含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霄股書記官王敏芳
- 發布日期:113-05-05
- 更新日期:113-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