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6521號余忠憲即余松柏之民國113年3月28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字第46521號執行命令及113年5月5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字第46521號執行命令等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協字第465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忠憲即余松柏之民國113年3月28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字第46521號執行命令及113年5月5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協字第46521號執行命令等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52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余忠憲即余松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余OO即余松柏(身分證統一編號:L100OOOO89號)(如姓名不符,請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準)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國宅郵局 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准許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國宅郵局 收取新臺幣18,364元(內含第三人手續費用新臺幣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協股書記官梁福建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協股
 

  • 發布日期:113-05-05
  • 更新日期:113-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