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8501號王鳳嬌(原名沈王鳳嬌)之執行命令1件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霄字第58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鳳嬌(原名沈王鳳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50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鳳嬌(原名沈王鳳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王鳳嬌(原名沈王鳳嬌)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北市鶯歌區農會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霄股書記官王敏芳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