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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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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000399號李鱗鎔,陳美麗之聲請狀繕本、庭函、鑑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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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福113年度監宣字第3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美麗、李鱗鎔之聲請狀繕本、庭函、鑑定通知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399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庭函、鑑定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美麗、李鱗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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