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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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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636號林麗雪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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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麗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63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麗雪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6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張嘉芸  
被   告 林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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