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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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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383號劉長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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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長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83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長龍之給付電信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8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劉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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