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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383號劉長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長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83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長龍之給付電信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8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劉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