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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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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632號楊玉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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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玉興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63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玉興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6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張嘉芸  
被   告 楊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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