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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3406號郭信宏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信宏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406號原告林彥禎與被告郭信宏之返還租賃房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以下係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406號
原 告 林彥禎
被 告 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一路二一一巷三弄三號B1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