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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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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3406號郭信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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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信宏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406號原告林彥禎與被告郭信宏之返還租賃房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以下係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406號
原   告 林彥禎  
被   告 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一路二一一巷三弄三號B1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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