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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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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531號鐘介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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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節113板小字第5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鐘介暘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53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鐘介暘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判決節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5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被   告 鐘介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  崇  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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