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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276號柯施旻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嫺113年度護字第2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柯施旻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276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柯施旻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將受安置人A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日止。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張雅庭
股 別:嫺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