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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808號吳美惠之支付轉給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助竹字第8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美惠之113年5月2日新北院楓113司執助竹字第808號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0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美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債務人吳○○對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93,811元(已扣除手續費新臺幣250元)及美金79.35元、澳幣6.67元(請以文到時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範圍內,支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竹股書記官許怡芬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