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69號謝尚亨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瑞112年度訴字第246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謝尚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謝佩燕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邱雅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69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謝秀
謝桂林
謝秀富
李謝素嬌
張祐誠
謝桂祥
謝桂寧
謝桂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陳必勝
法定代理人 陳慈賢
訴訟代理人 蔣宗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博慶律師
相 對 人 謝佩燕
謝佩靜
謝佩伶
謝佩君
謝桂良
謝桂寬
謝桂明
謝淑慧
謝玲慧
謝陳紅霞
謝尚亨
謝尚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九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