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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05號陳佳伶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陽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佳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素珍
被 告 陳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書記官 楊佩宣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