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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7號高文旭之聲請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少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文旭之聲請狀繕本、訊問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17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訊問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高文旭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訊問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