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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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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3098號張心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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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心語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98號原告葉俊毅與被告陳家濬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098號
原   告 葉俊毅  住臺北市泰山區泰林路2段513號11樓
           居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205之4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張媁婷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被   告 陳家濬  
      張心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被告陳家濬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被告張心語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含本院板橋簡易庭一百一十二年度板司簡調字第二七九二號聲請調解事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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