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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李瓊華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63號吳元棟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弘112年度金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元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元棟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63號
原 告 廖德塗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蕭安泰
吳美蕙
吳元棟
張世瑜
郭子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廷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書記官 李瓊華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