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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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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61號阮柏福,阮錦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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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儀112年度親字第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柏福、阮錦秀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61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柏福、阮錦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確認被告阮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被告阮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原告孫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阮OO負擔。
 
 
書記官  王沛晴
附記:再次公送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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