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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61號阮柏福,阮錦秀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儀112年度親字第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柏福、阮錦秀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61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柏福、阮錦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確認被告阮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被告阮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原告孫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阮OO負擔。
書記官 王沛晴
附記:再次公送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