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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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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752號葉秋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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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秋河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75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秋河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
      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二十八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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