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752號葉秋河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秋河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75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秋河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
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
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二十八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