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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707號張景婷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景婷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70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景婷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