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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198號黃堃庭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堃庭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98號原告林伯聰與被告黃堃庭之給付醫療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8號
原 告 林伯聰
被 告 黃堃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