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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595號原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秦吉徵)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原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秦吉徵)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595號原告台灣海瑟威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原保國際有限公司等之返還價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