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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468號林秋梅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秋梅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46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秋梅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