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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250號盧文蘭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文蘭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50號原告孫碧珠與被告盧文蘭之遷讓房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房屋遷
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