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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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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418號李鴻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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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鴻仁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41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鴻仁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4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周自謙  
                    江宏立  
被   告 李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7,514元,及其中新臺幣17萬7,203元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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