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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000851號方朝苓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事潔111年度司聲字第8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方朝苓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5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方朝苓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趙中宜
王維聖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富祥律師
相 對 人 陳培升
何美吟
高盈盈
張麗美
鄭麗英
羅尚蓉
蕭文堉
方菲菲
方薇薇
方芸芸
方朝新
方朝苓
方朝華
方朝綱
廣湘桂
賀彥明
劉淑芬(即劉賢奎之繼承人)
何劉玉秀
王黃英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
書記官 林俊宏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