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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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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1599號李佳修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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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凌字第515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佳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599號債權人鄭竣讆與債務人李佳修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李佳修(如姓名不符,請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準)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凌股書記官李儀靜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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