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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84號陸譚雅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儀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陸譚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陸譚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繼承人陸雄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王沛晴
附記:再次公送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