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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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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495號游其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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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其霖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95號原告林昱萱與被告游其霖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495號
原   告 林昱萱  
訴訟代理人 林宏毅  
被   告 游其霖  
      吳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7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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