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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279號石秉安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石秉安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7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秉安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鄧介榮
被 告 石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