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393號余昕嶸(原名余佳貞即余家政)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昕嶸(原名余佳貞即余家政)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93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余昕嶸(原名余佳貞即余家政)之給付電信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9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余昕嶸(原名余佳貞、余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